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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核定酒泉—湖南、宁东—绍兴

±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8〕684号

 

国家能源局,甘肃省、湖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能源局报来《关于报送甘肃酒泉—湖南湘潭±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审核意见的函》(国能综函监管﹝2018﹞64号)和《关于报送宁夏宁东—浙江绍兴±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审核意见的函》(国能监管﹝2017﹞71号)均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酒泉—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7.01分(含税不含线损,下同),输电线损率6.5%;核定宁东—绍兴±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7.144分,输电线损率6.5%。

  二、上述工程实际运行中输电线损率超过定价线损率带来的风险由电网企业承担,低于定价线损率带来的收益由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

  三、以上价格自各工程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4日